⑤参见汪铁民:《中国立法步入精细化时代》,载《中国人大》2014年第3期。
第二,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包括公民与国家的和谐,个体与集体的和谐,居民与社区的和谐,群体 ( 阶层) 与群体 ( 阶层) 的和谐等。要引导人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恰当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创造并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秩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主张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强调指出: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当我们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就会倍加关注和重视他们的处境,增强改善他们处境的法律意识和宪法责任。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 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公正合理的程序包括时间、空间、过程等要素。[8] 然而,有关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宪法宣言、国际公约和法律规定的实现情况尚不够理想,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秘密、合法财产以至生命、健康等基本人权的事件。正因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界整体上学术规范意识淡薄,各个学科领域学术失范导致的学风不正、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等现象愈演愈烈,不仅严重地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科学研究与学术进步,损害了学术形象,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5]杨建林等:《系统论视角下的学术评价机制》,《情报科学》2012年第5期。当代中国法学学者虽然大体上都认识到了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理论与方法对法学学术研究具有极大的借鉴和推动作用,因而也在自己的法学学术研究中自觉地选择、获取和使用相关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资源,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品质,也提升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水平与质量。在社会科学领域,其效用常表现为被社会机构作为有关政策、措施出台的依据,以及这些政策、措施实施后的结果。[14]例如,以致力于法学思想推陈出新,打造法律人精神家园为己任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的官方网站中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其在对全国法学院年度科研成果情况进行排名时,对法学院教师科研成果的统计只将发表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这些特选出来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中的学术成果才加以计算,外加唯一属于全国最高水平级别因而不能不关注的人文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其他任何学科性的比如社会学、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综合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法学学术成果都不在其关注和统计之列[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fxpd/11684.shtml]。
然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在学术资源的利用方面也存在着一些相互矛盾的认知和行为。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学者尤其一些比较年轻的学者对历史和现实中的中外思想家既有的思想和研究成果缺乏基本的了解和应有的尊重,在自己的科学研究中经常罔顾科学研究的思想传承,乐于随意创造新概念、新名词以标新立异,并将这种缺乏以起码的学术思想共识为基础的学术沟通资质的所谓与众不同,视为学术研究上的创新,动辄声称自己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某个领域的学术研究空白。
因此,学术共同体是开放的,不存在排斥其他学者和学术垄断等问题,也不存在学术发展之外的利益。换句话说,当代中国法学必须认真对待政治问题,必须善待政治,但中国法学也必须摒弃以政治意识形态思维和政治宣传态度来对待法学学术研究的政治思维惯性,而逐步确立起以学术的方式、思想的方式、理论的方式来对待政治的良性关系。【注释】 [1]2014年7月12日上午10∶50,笔者在中国知网即CNKI[http://www.cnki.net]上通过高级检索[检索条件选择篇名,主题词为学术评价,发表时间自1980年1月1日以来],发现有540条结果[包括硕士博士论文、会议论文、期刊论文、消息等类别],但只有在2000年以后该主题的条目才明显增多[1980年1条,1989年、1990年、1997年各1条,1998年3条,1999年1条。而近的例证有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的著作、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等的著作,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各个学科几乎没有不将其作为本学科学术研究的重要思想、理论与方法论学术资源的。
【摘要】学术研究与学术评价相辅相成,学术研究内在地要求学术评价,而学术评价则促进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的缺失必将损害并阻碍学术研究与学术进步。[16]顾海兵:《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规则的时空维度》,《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16] 就当代中国法学的学术研究而言,其学术评价状况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所面临的状况大体上相同,很难找到一个获得法学界和法律界共识的判定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显性效果的标准。比如叶继元就提出建立六位一体的学术评价体系,即由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目的、评价标准及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制度六大要素组成的学术评价体系,以明确评价理论与实践的方向和路径、提供评价研究的思想和方法论基础,他进一步指出:评价标准是指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
评价的客观性因素是评价标准具有科学性的重要依据。[22]孙正聿:《关于文科研究的几点体会》,2014年4月2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15/15/2886427_69561086.shtml,2014年7月10日。
[2]参见余三定:《关于我国新时期学术评价讨论的评述》,《云梦学刊》2011年第2期。二是方法创新,即是否运用新思路、新程序、新工具、新途径、新规则等。
当代中国法学自改革开放以来确实获得了相当迅猛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代中国学术评价,需要一套更科学、更系统的中国标准,[3]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笔者坚持认为,法学研究及其学术研究成果是否有助于形成和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学术传统并成为其重要的思想与理论成分,也理当成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的重要内容。(三)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之目的设定 法学研究之不同的目的预设与指向,直接影响研究成果的内容与表现形式。在人文学科领域,其效用则常表现为精神产品及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风气、舆论等产生的作用。[23] 从中国法学未来发展考量,笔者坚持认为法学学术研究及其研究成果的风格样态应当作为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之重要评判要素。
[15]叶继元:《概念创新是构建合理学术评价体系的基础》,《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20日,第17版。就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机制而言,很有必要从法学学术研究成果的政治向度、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的问题意识、基于思想与理论性问题还是实践性问题或者对策性问题之解决的研究目的设定、学术资源的利用情况、显性效果情况、在中外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以及与非法学学科的对话能力、学术规范化情况、学术品位与层次、学术风格样态、对于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塑造的意义这十个方面,来建构作为其核心成分的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
但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阶段既不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的发展,也不利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进步。[18]顾海兵:《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评价规则的时空维度》,《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
至于效用评价则是指实践、时间、历史对评价客体实际作用、价值的验证或最终评价。基于此,教育部先后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也组织编写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这些不同的法学学术研究目的最终体现出来的是不同形式和内容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质量如何,应该由相应的不同标准来评价。笔者同意顾海兵的意见:科学无国界,更无省界、市界、县界、单位边界、部门边界,优秀的科研成果必须经受全社会的检验,至少要接受全球中文界的检验,有些还必须接受外文界的检验。[12]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就当代中国法学研究而言,法学学者在学术研究中展现自身的学术品格,于学者个体之私看,能够准确而完整地表达自己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理论见解,也便于他人全面而准确地了解和理解其思想与理论见解。
(一)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之政治向度 学术与政治的关系始终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严格说来,按照自古以来中国人文学者的人格共识与传统,学者学术研究成果的好坏优劣,同行们都是有大致不会差得太远的共同判断的,因而不需要也不存在明确的学术评价制度。
[17]参见孙正聿:《关于文科研究的几点体会》,2014年4月2日,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115/15/2886427_69561086.shtml,2014年7月10日。[19]参见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实事求是地说,不仅中国法学界,而且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到目前为止,只存在学术单位体而不存在真正的学术共同体。然而,近年来,一些法学学者却在法学学术研究的认知和行动上表现出一种相反的倾向,即他们强调法学研究的法学的专业性与职业性的特殊意义,要求建立、加固、拓深法学的专业性栅栏,也就是认为法学研究是职业法学学者的本分,非法学的学者作为外行不能也不应该进入法学这个学术领域,进而,不少中国的法学学者特别强调应该高度重视在法学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并要求区别对待在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和在非法学专业学术期刊即非法学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专业学术期刊和综合性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发表的法学学术论文。
那些在任何角度看来似乎都深谙平衡协调之道的所谓四平八稳式学术研究成果,既不能创造出真正的思想含量,也难以推动学术性的知识、思想与理论增量。三、当代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制度框架建立的基本路径 无论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还是自然科学研究,就其研究主体而言,学者的学术良知与人文关怀是其学术人格的核心。(五)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成果之显性效果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质量如何、学术水平究竟有多高,在客观上确实有一个显性效果指示标准。但在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界,如今大家耳熟能详且念念不忘的一个口号式的命题就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目的和检验其研究成果的标准就是创新,就像有学者所说的创新是人文社会科学的职责,并进而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创新可以分为4个方面:一是观点创新,即是否提出新概念、新见解、新理论、新主张。
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法学学者进行学术研究及其研究成果所体现出来的学术品格,不仅有利于促进法学领域的学术争鸣,而且若得到法学界和法律界同行的广泛认可,则将有望因其学术研究及其研究成果显明的学术品格而成为一种确定性的学术研究范式,据此开创某一独特的法学学派,这就当然地引导法学学术研究达致了某种思想与理论的新境界。但是,长期以来,针对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成果实质内容的水平与质量的评价,始终缺乏明确的标准,似乎只可意会而不可言传,人们最多也只是大而化之地将这个评判标准模糊地概括为具有原创性或者创新性,即看学术成果是否提出了新观点、研制了新材料、运用了新方法,是否有实际效果。
[1]有学者认为,中国新时期以来学术评价问题大约出现在1990年代中后期,而学术界对学术评价弊端的批评始于2000年左右,在内容上集中于对学术评价方法、学术评价制度缺陷的批评。二、当代中国法学理想学术评价基准的基本要素 基于笔者个人的学术认知,可以从如下十个方面评价要素的综合融通来建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理想学术评价基准,并以此为核心来进一步思考更为完整、全面和权威的中国法学学术评价体制、机制与制度框架建构问题。
当代中国法学学术研究之政治向度状况,理当成为中国法学学术评价基准之构成要素之一。[9]不言而喻,立足实践、研究实践,是中国学术保持生命力、拥有创造力,赢得发展、取得进步的基础,更是评价中国学术的重要尺度。